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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区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2013
05/16
09:1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鼓励区外客商来投资办企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区外客商投资企业,是指在辖区内新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内生产性企业、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内商贸经营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等(增资扩股的项目按新增税额计算),均可按本规定享受企业扶持基金等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上述减免期满后,可由区财政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额(区留成部分)50%比例为企业提供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五年至八年。(投资额相当于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为五年,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八年。)

第四条 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企业所得税的40%的税款。

第七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举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 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原器件、包装物等,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凡属国家鼓励产业的项目,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技术,经批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五条 对国内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自投产年度起(投产不足6个月的可从下年度算起,但当年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额(区留成部分),由区财政为企业提供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二年,以后继续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额(区留成部分)50%的比例提供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八至十一年(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为八年,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十一年)。

第十六条 对年缴纳增值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生产性企业,增值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然后可由区财政在五年内按其实缴增值税额(区留成部分)30%和50%的比例为企业提供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其中年缴纳增值税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按30%;年缴纳增值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

第十七条 对产品出口型国内生产性企业,在按本规定享受企业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五年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其当年产值70%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优惠外,企业当年享受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的比例可在第十五条基础上再提高10%。

第十八条 对省级以上新产品及高新技术型企业,自产品销售之日起,由区财政按其新增增值税税额(区留成部分),向企业提供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国家级三年,省级两年),同时,可在第十五条的基础上,按企业实缴所得税额(区留成部分)10%的比例向企业增发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

第十九条 国内投资企业举办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技术,经批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条 对国内外非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征收,自开业之日起,由区财政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额(区留成部分)50%的比例为企业提供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八年。

第二十一条 对年缴纳增值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商贸经营企业,增值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然后由区财政在五年内按实缴增值税额(区留成部分)40%-60%比例为企业提供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其中:年缴纳增值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提供基金的比例为40%,年缴纳增值税额在50-200万元的部分,提供基金的比例为50%,年缴纳增值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提供基金的比例为60%。

第二十二条 对缴纳营业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其它国内外企业,可由区财政在五年内按其实缴营业税额(区留成部分)的30%为企业提供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

第二十三条 对年实缴税额在260万元以上的,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在此基础上给以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四条 提供发展基金与奖励基金的比例原则上各占50%,特殊情况可另行商定比例。

第二十五条 新建的进区企业,根据市政府制订的招商引资落户政策,符合落户条件者可免征城市增容费。国内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每30万元可入户1人,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每60万元可入户1人,外资企业可根据到位外资安排相关人员入户。

第二十六条 入区企业聘用的户口不在本地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享受本区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发展基金或奖励基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终或下年初,由区招商局、财政局、经贸局和税务局,根据本规定核定基金具体数额,报区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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