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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深泽县招商环境及优惠政策
2013
05/16
09:13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土地出让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下同)-1亿元,自进场施工开始一年内投产,且投产后一个年度实现每亩税收6万元以上(含设备抵税)的项目,按项目所占地块评估后地价的80%计价(不含耕地占用税、契税,下同);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自进场施工开始二年内投产,且投产后一个年度实现每亩税收7万元以上(含设备抵税)的项目,按70%计价;

3、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自进场施工开始三年内投产,且投产后一个年度实现每亩税收8万元以上(含设备抵税)的项目,按60%计价;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实现应达到税收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耕地占用税的80%用于返还支持企业发展,从建设之日起两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全返。

第五条 收费优惠政策。凡在深泽县境内投资办企业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征收幅度内按最低标准征收。项目生产车间部分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律免缴。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对从县域外引进工业和重大商贸项目的,根据引进项目的实际完成投资对项目引进人进行奖励。每实际完成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项目引进人3000元,半年和年终分别兑现一次奖金,直至项目整体竣工。

第七条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行县级领导分包服务制,凡在深泽县落户的重点项目,均成立由县级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具体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项目手续全程代理服务制,对项目各项审批手续,由纪委(监察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全程代理服务、跟踪督办。

第八条 本规定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并对本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对重大商贸项目、知名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每亩实现税收15万元以上的项目、特殊项目的奖励额度,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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