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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7/18
14:48

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中共秦皇岛市委、市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引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性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冀[2011]35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投资者制定了更加优惠的投资政策,即《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秦发[2011]10号),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实行优惠投资政策。我市鼓励发展的现代旅游、先进制造、高新技术、现代物流、总部经济、会展经济、文化创意、服务外包、数据信息、生物医药、现代食品、海洋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科技、现代农业等战略投资者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地价优惠。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投资额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应的财政扶持。土地出让市、县区收益部分,原则上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规费减免。对投资额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期内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一律免收;对国家、省规定不能减免的,按最低限收缴。

(三)财政扶持。海港区所属企业,对投资额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将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 %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按30%奖励;对投资额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将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按50 %奖励。抚宁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山海关区、北戴河区、秦皇岛开发区所属企业,

对投资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将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市级返还部分的50 % 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按30%奖励;对投资额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将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市级返还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按50 %奖励。昌黎县、卢龙县参照本款规定奖励。

第二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一)对我市首次在国内上市且募集资金投资秦皇岛市内项目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人民币。

(二)对我市首次在境外上市且募集资金投资秦皇岛市内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人民币。

(三)对再融资投资秦皇岛市内项目的已上市企业,融资额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人民币。

(四)对买壳上市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且募集资金投资秦皇岛市内项目的企业,融资额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奖励资金由项目税收征缴所辖地同级财政负担。

第三条 落实有效招商方式。从国际友城、国内外发达地区选择10 个城市作为我市招商据点,成立专门机构,开展驻地招商。从知名投资商、中介机构、我国驻外机构、企业负责人中选择至少100 人作为我市招商代表,开展委托招商。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大招商据点城市,增加招商代表。对驻地招商、委托招商先期支付一定的工作经费,招商成功的按照本规定另行奖励。

第四条 建立常态化招商机制。各县区、产业聚集区(园区)都要按照产业定位,选准主攻方向,精心谋划开展招商活动,每年至少自主举办2-3次专题招商活动,每月要有形式多样的小团组招商活动,原则上党政一把手轮流外出招商,在全市形成全年抓招商、全力抓招商的常态化招商机制。

第五条 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

(一)对引进我市鼓励发展且合同外资5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人民币。

(二)对引进我市鼓励发展且注册资金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对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项目、中央直属企业项目、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项目,按照确认到位资金额的6 %。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对我市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企业当年累计增资500万美元以上,且增资额已到位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人民币,增资额每增加500万美元,奖金增加5 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五)对我市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企业当年增加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人民币,奖金增加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项目税收征缴所辖地同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市、县区、开发区(园区)都要成立独立的招商机构,确定适当的编制,选拔得力人员充实招商队伍,确保满足招商引资工作需要。市直相关部门都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成立专门招商班子,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第七条 保障必要的招商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招商经费500万元,用于参加国家、省组织的招商活动和我市组织的驻地招商、委托招商、小团组招商等招商活动,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增加。全市统一安排的重大招商活动经费由市财政另行安排。各县区、开发区每年安排招商经费不得少于100万元,财政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每年安排招商经费不得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扶持出口基地建设。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出口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龙头企业5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我市企业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境外贸易会展等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发生的费用,按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 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开展反倾销应诉、反补贴及保障措施调查、维护我市产业安全及保护企业产品出口发生的费用,按50 %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积极培育出口品牌。对当年入选中国或国家商务部出口名牌、省级出口品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 万元人民币、20 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开展的各类国际认证和商标注册,按不超过认证和注册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本市企业以我市设备向境外投资,且当年设备投资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努力扩大劳务输出。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外派劳务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 万元人民币、10 万元人民币、5 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向境外输出我市劳务人员100 人以上且无劳务纠纷的企业,按每人每年500 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承揽国际工程。对在境外承包工程,且当年完成营业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营业金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打造优势海外园区。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称号的海外产业园区,分别给予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支持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对于国家级、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每年分别给予500 万元人民币、100 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

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所涉及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对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业务收入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增加5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项目税收征缴所辖地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联审制度。市政府成立项目联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招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项目联审委员会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审查重大项目准入条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

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凡是经市政府项目联审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的项目及推进项目的意见,各县区、产业聚集区(园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议定要求认真落实办理。

第十八条 实施重大项目代办制度。市发改委为重大项目代办部门,各县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及市直相关部门为重大项目协办单位。各单位按工作职能分别指派专人负责对项目各个审批环节实行“全程代办”。

第十九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对投资者申报的事项请求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予以明确的书面答复。对逾期没有办结且没有明确答复,造成工作延误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为企业高管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投资额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高管子女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由教育部门负责按照其意愿安排适当的学校,不得收取国家、省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有针对性地搞好对外宣传,提升秦皇岛国际品牌形象。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整体包装推介等与招商引资有关的外宣活动。各县区、开发区也要安排一定的外宣经费。

第二十二条 提高外事服务水平。市、县区、开发区都要成立独立的外事机构。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外事经费,以后视情况逐年增加。各县区、开发区都要安排相应的外事经费,保证正常工作需要。外事部门要简化出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有实质内容的团组顺利出访。

第二十三条 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将招商引资、外经外贸、项目建设等开放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县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排名前三位的进行表彰,授予“秦皇岛市开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分别奖励150 万元、100 万元、50万元;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连续两年排名后两位的给予黄牌警告,对行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连续三年排名后两位的,给予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免职或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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