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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招商优惠政策
2013
11/04
16:25

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另行规定项目除外),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 3 年内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20% 给以奖励。

第二条 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政策外,从开业之日起, 3 年内按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 的 25% 给以奖励。

第三条 对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确认的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减免税收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 3 年内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20% 给以奖励。

第四条 外商投资新建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 , 但国家规定有专项用途的除外。

第五条 外商建设用地,依据其投资额度、投资领域、投资方式等不同情况,在土地使用方面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用地,优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符合以协议方式供地的项目,执行最低协议价格标准。

第六条 外商购并或参股我市企业的,参照前五条规定给予优惠。

第七条 市外境内客商来我市投资,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参照对外商的优惠执行。

第八条 凡为我市招商引资的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委托代理招商人(以下统称引荐人),不受单位性质和身份限制,一律给以奖励。专业从事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内外资的,奖励其所在单位,由单位确定奖励办法。

第九条 引荐内外客商(指市外、境外客商)到我市直接投资 1000 万美元以下的,按到位资金额的 1.0% 提取奖金, 1000 万美元 ( 含 1000 万美元 ) 以上的,按到位资金额的 1.5% 提取奖金。引进内资按引进外资奖励比例对待。

第十条 引荐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无息借款,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 5% 给以奖励。

第十一条 引荐“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项目的,按第一年实际工缴费的 1% 或合同补偿金额的 5 ‰给以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独资项目的奖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支付;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奖金,由项目纳税所在地财政支付 30% ,受益单位支付 70% ;引进其它方面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三条 引进外资用于房地产及交通、电力、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不奖励。

第十四条 奖金支付时限:项目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支付奖金的 30% ,项目竣工投产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奖金。其它方面的奖金,在签定正式合同、资金(设备)到位后一个月内支付。

第十五条 引荐人所得奖金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可根据此规定,制定本地的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公布 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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