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在宁晋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利用内资或注册利用外资100万美圆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从实现销售收入年份起,所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3年内由县财政作为支持资金注入企业。
第二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执行“免二减三奖二”的7年优惠政策,即: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三年,全额征收后县级留成部分奖励两年。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标准,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内资企业,比照“免二减三”的标准,将县级留成部分返还给企业。
第三条:新上内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成果的,该产品5年内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县政府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四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利用内资或注册利用外资50万美圆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房产税、车船税、城建税按实际缴纳数的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由县政府以补助方式如数返还;自建设日开始,行政性收费留县部分免收3年,3年后对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并实行“明白卡”和定点缴费制度。
第五条:凡进入“东城西区”的内外资项目,其行政性收费由环境治理办公室核定,收费局统一收取,其它任何部门不再直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