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邢台市委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内外开放 加快招商引资步伐的若干规定
为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坚定不移地走抓开放、促发展的道路,充分调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牢固树立投资者是"上帝"、引荐者是功臣、机关是服务、干部是公仆的观念,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内外商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内外开放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书面的形成,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招商引资的范畴和主体
第一条 凡从邢台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品牌、管理方式及经验等各种生产要素都属于招商引资的范畴,引进的生产要素,可用于我市一二三产的各行各业,既可以新建和嫁改企业,也可以采取租赁、承包、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改建企业,还可以用作流动资金(使用期半年以上的)以及开展补偿贸易等。
第二条 在我市区域内的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市农村,各行各业和全市人民群众,都负有招商引资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经批准,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可直接参与招商,也可以保留原职级办企业,脱离工作岗位友商办企业人员,本人愿复职的,由组织按原职级适当安排,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实习生参与招商引资经商办企业,其档案可由人才交流中心保存,保留毕业分配资格。
第四条 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不论其身份、职业、年龄,只要与内外商签订了项目合同,引进内外商投资,就是项目业主、我方企业的代表。本人无力经营管理的,可委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
二、优惠处来投资
第五条 来我市投资的内外商,享受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还可享受我市制订的各项政策优惠。
第六条 内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环保、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建设项目,我市支持发展的支柱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内商在注册资本中注入500 万元或外商在注册资本中注入50万美元以上的较大项目,建成后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嫁改、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所得税计算),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由财政列收列支,第1年至第5年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 年减半返还。
第七条 对内外商投资的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领域等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第六条优惠外,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嫁改、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增值税计算),按年销售额由同级财政实行增值税返还: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3年内按50%返还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3年内按50%返还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5年内按50%返还, 2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80%返还。
第八条 对来我市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和转让的单位或个人,其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第九条 按照程序报省审批后,放开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按照我市(县、市、区)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确定若干块城区土地出让招商。凡具备条件的内外商,均可对成片出的土地进行开发,承建基础设施或从事房产开发和经营,经开发或建设后,开发者可按规划用途及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和经营。
第十条 内外商投资企业,我方股本金可以用原企业场地折价入股。原企业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时,按评估价的40%补缴出让金, 内外商投资者采用租赁的方式用地,兴办学校、体育场馆、图书等公益事业的,租金可按核定标准的40%收取;租金和补缴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 可缓交或欠交。
第十一条 内外商投资整治、开发国有废弃土地,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无偿使用土地(最长不超过50年)。
第十二条 外地国有企业兼并本市国有企业,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保持原土地使用性质不变。
第十三条 鼓励内外商采用租赁、承包、收益分成等方式开发荒山、荒坡、荒滩等闲置土地。植树造林的,合同期可在50年以上,见效前可无偿使用。
第十四条 对内外商投资我市旧城改造,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小区综合开发费、人防费、粉煤灰综合利用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费、文物勘探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减半征收心屋交易服务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评估费。
第十五条 对内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供电贴费,水资源费,社会中介机构验资费。
第十六条 各国有商业银行要提前介入内外商投资项目,积极主动参与项目评估,对可行基础上及时申报立项。要将每年新增贷总额的50%, 用于招商引资基础上的我方配套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经营、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金融部门要千方百计优先支持;对上级行批准的项目,要确保我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批准的间接利用外资项目,要按上级行授权项目资金转贷,支持项目如期实施。
第十七条 内外商嫁改、兼并、收购、参股、重组本市现有企业时,可根据实际民政部进行改制,减号增效。我市企业法人代表,要积极进行招商引资和企业改制、改造;非本人因素,因合资合作和企业改制后不能继续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做适当安排。
第十八条 内外商嫁改、兼并、收购、参股、重组我市企业时,企业尚未归还的地方财政有偿资金和其他基建投资的本息余额,所欠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款本息余额,经债权人同意,本金可转为投资,利息可酌情减免;连续亏损3 年以上的企业被兼并后,兼并企业还款确人困难的,经债权人同意,在计划还款期内,可享受停、缓收息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现有三资企业增资扩股时中方国有股份扩股所需资金;新上三资企业国有股份的中方配套资金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专项资金从现有三资企业上缴本市、县(市、区)财政留地方财力部分中,按10%比例提取,由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第二十条 对所有涉及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除外),数额有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符合第六条至第八条的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对有的项目,视情可进一步缓、减、免。
第二十一条 内商在邢所办企业,当年安置城镇户籍的下岗、行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50%,并签订劳动合同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经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工农业税、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 当年新安置城镇户籍的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确认, 税务部门批准,减半征收工农业税、所得税2年,外商投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投资到位或成功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邢台市辖区城镇户粮关系,是外地城镇户口的,每投资20万元办理1人, 每引荐100万元办理1人;是外地或本市农村户口的,每投资50万元办理1人,每引荐300万元办理1人。符合随迁的家属户粮过入本市后,在购房、子女入托、 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市(县、市、区)市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内外商投资企业有其他要求,可实行一事一议一策,特事特办政策。
三、优化投资环境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内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内外商投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严禁为内外商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料件,以及指定中介机构和保险机构;严禁吃拿卡要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内外商投资企业利益。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涉外场所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干扰外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确需对涉外宾馆、饭店和外商的住处进行检查时,必须经市公安局、市安全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不得随意和押企业 代表,冻结、划拨企业账户存款,扣押、保全企业效能工具和其他财产。确需采取上述措施,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外经贸局、经贸委、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集中年检。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监督、协调,做到制度公开,政策透明,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第二十九条 凡内外商投资千万元(或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实行挂牌保护。除法律规定和省、市政论统一部署的检查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企业检查(各县市区挂牌保护的企业规模,内容自定)。
四、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条 在对外开放办公室设立专门机构(三个中心),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服务中心",要积极协调有关涉外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手续;接受外商委托代办有关审批手续,配合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三资企业的管理,为外商提供生产、生活中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忠心",要督促检查利用外资各项政策的落实,监督涉外部门对三资企业实行优质文明,高效服务,依法保障外商和三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侵犯外商和三资企业合法权益举报中心",要认真受理外商投诉,及时自理并承办投诉件的分拨、督办和跟踪反馈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与内外商投资相关的工作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度和服务承诺 制度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专人专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三十二条 对内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各涉外经在行项目联系人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过展。
第三十三条 建立涉外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制度。由主管副市长(主管县市区长)牵头,开放办、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局、涉外项目审查办等部门派专人参加,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联合办公地点设在市(县、市、区)对外开放办公室,每周一次。心经联合审定的项目,需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只作技术处理,没有否决权,并随到随办。
第三十四条 税务、土管、建委、规划、卫生、环保、技术监督、外事、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热、电信等部门,对内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要随到随办,当日办结或转报。需经专家论证的项目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 在特殊情况下,对外开放办公室可如今以上部门联合办公。
第三十五条 多事部门要适应招商引资的需要,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帐户设立,资金拨付、外汇结算等优先国理。国外账户行付款通知须隔日入几;合法外汇汇出款在1个工作日内汇出; 境外开具的信用证,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外商投资企业结汇,人民币资金在2个工作日入账;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开立外汇账户,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商检注册登记的申报,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做到随到随办;一般进口设备的检验及残损鉴定15日内完成;办理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原产地证2日内完成;对国家规定的出口检验商品,正常情况下5日内完成;对个别单证不全但不影响商品检验的,先检验放行,尔后限期补齐有关证件。
第三十七条 宣传、文化部门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我市投资环境、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招商引资项目、大力弘扬我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我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进典型,及时披露干扰、破坏我市投资环境的典型事件,努力营造人人想招商,人人为招商,人人去招商的浓厚氛围。
五、对引荐者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引荐内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的(含嫁改、收购、兼并、参股、重组、租赁我方企业的投入),可按外方投资额的1%-2.5%提取奖金
第三十九条 引荐国内外无偿资金和内外商捐赠的,按引进、捐赠资金额或捐赠物资价值的10%-20%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引荐外国政府、多事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无息借款,使用期在1年以上,按使用额的5-10%提取奖金。
第四十一条 引荐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贷款,利息低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使用期1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1-2%提取奖金。 利息等于或高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使用期1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0.5%-1.5%提取奖金; 利息高于或等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使用期1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0.4%-1.3%提取奖金。 需要担保的,所得奖金与担保单位6:4分成(引荐方得6,担保方得4)。
第四十三条 引荐"三来一补"项目,分别按第1年实得工缴费的1% 或合同被偿金额的3‰奖励。
第四十四条 引荐对外承包工程者,承包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按3‰奖励;承包额在501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500万美元部分按4‰奖励; 承包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超过1000万美元部分按5‰奖励。引荐向境外输出劳务, 合同期在1年以上者,每输出1名劳务人员奖励1000元。
第四十五条 为企业引荐关键技术并开发出国家级新产品,按该产品投产后前3年年均销售收入的1%给予引荐者奖励;开发出省级新产品,按该产品投产后前3年年均销售收入的0.5%给予引荐者奖励。为企业引荐技术,使企业能源原材料及物料消耗明显降低,产品成本下降,按该产品投产后,前2年年均降耗节能总值的4% 给予引荐者奖励。
第四十六条 引荐人才、品牌、管理方式及经验等生产要素,使企业产品升级,成本下降,效益增加的,按产品投产后,前3年年均新增利润的4% 给予引荐者奖励。
第四十七条 引荐人要与项目、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荐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引荐人资格及奖金额(奖金额可按上述条款执行,也可由双方商定);同时,要确定1名主要引荐人,负责所受奖金的分配,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无论引荐者是个人还是集体,每引荐成功1个项目或1笔资金,按1个份额给予奖励。 引荐成功后,由符合受奖条件者提出申请,受益企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对外开放办公室审核,同级财政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奖金来源:(1)内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由我方企业支付。(2) 独资企业,由同级财政支付。(3)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工项目的, 由加工企业支付(4)引荐补偿贸易的,由项目承接企业支付。(5)引荐劳务输出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由中方签约单位支付。(6)引荐资金的,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7)引荐国内外科技成果的,由受益单位支付。(8)引荐无偿资金或捐赠的, 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支付;受益单位无力支付的,经同级财政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支付。
第四十九条 确认:资金到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境外设备、物资到位,由海关和商检部门提供证明;国内设备、物资到位,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证明;引荐技术由科委提供证明;引荐向境外输出劳务,承包工程,由外贸部门提供证明;引进人才、品牌、管理方式及经验等生产要素的,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证明;统一经过对外开放办公室审核。
第五十条 兑现:(1)引荐内外商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的, 在验资和项目开始实施后3个月内兑现。(2)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和补尝贸易项目的,在年底结算或合同结算后3个月内兑现。(3)引荐内外资的,在资金到位并验资后3个月内兑现。(4)引荐国内外科技成果的,在见效第1年度结算后3个月开始兑现。(5)引荐向境外输出劳务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在合同执行后3个月内兑现。
以上奖金外币部分,按外资到位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兑现。
第五十一条 以上引荐者的奖金,应交纳个人所得税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
第五十二条 市级干部不享受本规定对引荐者的奖励政策。在职县处级干部不享受本规定对引荐者奖励政策,为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各级党委、政府每年给予一次性物质和政治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为本企业招商引资不享受本规定对引荐者的奖励政策;为外单位引荐者,享受本规定的奖励政策。离退休老干部、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均按上述奖励办法执行。
六、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要明确1名副职专门负责此荐工作。
第五十四条 建立市、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1次。 会议分别由市、县(市、区)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主持,开放办、计委、经贸委、外贸局、工商局、统计局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都要承担招商引资的工作任务,确保任务目标的完成。市委、市政府每年对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实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重要依据。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甚至组织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考核部门,都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督查、考核、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七、附则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触犯刊律的,依法严惩。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内商是指国内市外客商、外商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内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内市外客商与市内合资、合作和内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内商注入资金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由各县(市、区)对外开放办公室审定,500 万元以上和市属内商投资企业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审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以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第五十九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可依照本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支持开放,服务开放的具体政策。
第六十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