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业,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招商引资、培植税源、组织财政收入和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中的外资企业指我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伙企业。内资企业指内地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中的项目指新建的生产性、经营性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章 审批注册
第四条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由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指定项目代办、帮办专员无偿为投资者提供从名称预核准到项目施工许可全过程的审批服务手续。免除办理各种证照的工本费及税务登记印花税。
第五条 重点项目实行领导分包责任制,由分包领导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在项目办理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对国家鼓励类、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照投资者与开发区管委会达成的协议优惠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项目用地达到“七通一平”,即道路、供电、上水、下水、污水、通讯、燃气配套至项目用地红线,项目用地土方回填达到周边道路标高最低点。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带动能力强或高科技项目,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可用企业纳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分年度给予奖励,以支持企业研发、技改和扩大再生产。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别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投资额度较大、财政贡献突出以及对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起到带动和支撑作用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项目用地上给予特别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租用开发区标准厂房新建研发中心或博士后工作站,包括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开发区免收标准厂房租赁费,同时按项目性质给予一定数额的科技三项费用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投资兴建的生产型企业,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给予企业纳税本级财政留成额度的20%作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对投资兴建的现代物流及现代服务业企业,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给予企业纳税本级财政留成额度的30%作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对投资兴建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上给予更大优惠。
第十二条 入驻物流产业聚集区的项目,对开发区物流产业发展具有支撑、拉动提升作用,同时列入河北省重点项目的,每年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对既有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入库税收本级财政留成额增加财力部分的30%奖励企业作为发展基金,20%奖励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信用体系向外来投资企业延伸,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已有企业扩大投资或再投资新建项目。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为了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扩大招商引资规模,鼓励招商引资代理机构和个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引荐区外或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代理机构和直接引荐人(不含专职招商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引荐国内企业(个人)或国外企业(个人)到开发区投资的,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下的,按实际投入并形成固定资产金额的1.5‰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含)或1亿美元(含)及以上的,按实际投入并形成固定资产金额的2‰给予奖励;以实物、知识产权和技术等投入的,依法作价计算投入金额。
第十八条 引荐区外企业(个人)或国外企业(个人)与区内企业兴办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外方参股比例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以及投资额大、项目投产后对财政收入和社会劳动力就业等社会贡献度突出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条 外地来开发区专家、高新技术人员子女可就近择优入学,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优先考虑就业。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公园、学校、医院、道路的名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投资者或企业名称进行命名(含捐赠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个人和集体),以提高投资者知名度,树立投资者形象。
第二十二条 每年对纳税前10名的企业,由新闻媒体、宣传部门做专题报道,并按现有奖励政策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单位向国家及省、市积极争取资金。经各单位向国家、省、市争取引进的无附加条件的资金视为引资(上级对所辖范围内的分配资金不列入奖励范围),按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奖励部分可作为办公经费,其中奖金的40%可以作为个人奖励;引进的有附加条件的资金,可视情况适当奖励。同时,对争取资金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连续两年获得表彰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记二等功奖励(或向上级推荐申报二等功奖励),并推荐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开发区经济发展贷款融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发展公益事业,视到位资金额度情况,给予中介人不低于到位资金1‰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企业荣获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企业荣获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以国家和省工商部门认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金融部门为省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年度为省重点项目建设累计投放信贷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信贷资金到位额度给予1‰以上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外省市客商在开发区投资注册的商贸流通企业、船务航运企业及船务代理公司等按开发区现行优惠政策执行(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招商局(商务局)负责解释。